现在是“体检季”,看着很多朋友都有免费体检,我心里很是不爽。因为公司有个不成文规定,“只有中层以上管理岗位人员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人员才能享受公司提供的免费体检”,而我不是这两类人。请问:公司这么规定合法吗?
一、一般的体格检查属于用人单位的福利的体格检查属于用人单位的福利
虽然《劳动法》第三条和第七十六条都明确规定,劳动者享受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但是,由于福利具有较大的用人单位自主性,且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
所以,除非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或制定的规章制度,明确了福利事项,否则,只能按用人单位的“潜规则”来决定谁有权享有谁无权享有。
公司只给少数员工享受“体检福利”,虽然看起来不是很公平,但并不违法。
也许有人会问:《劳动法》不是强调“公平性”和“同工同酬”吗?
没错,但是这些都是针对基本的劳动权利,即法定的劳动权利,而非可有可无的福利。
二、有些健康体检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必须要做
●女职工
北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生理卫生保健制度, 并与医务部门联系,定期为女职工进行妇科检查。
●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
●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单位不依法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将会受到相关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七)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案例:
赵某是该公司的一名炉前工,因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打算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但在刘经理代表公司向赵某宣布决定和经济补偿事宜时,赵某提出,自己从事的工作具有一定的职业病风险,要求公司为其做离职健康体检,否则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但刘经理却认为,公司在半年前组织过全体员工的福利体检,已经没有必要再为他安排离职健康体检了。双方相持不下。
最终,公司单方终止了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赵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以公司没有为其做离职健康体检,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两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
专业解答: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一再强调,公司已经安排过健康体检,赵某是强词夺理。但仲裁员则认为,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职业病防治法》 第35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公司在半年前组织的福利体检显然距劳动合同期满的日期已超过90日,不能视为赵某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因此,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